大廈維修工程之流程
第一階段:統籌期
1.1 通知屋宇署,法團已委任顧問公司認可人士籌備是次維修工程,申報“BA4”
1.2 向屋宇署申請貴大廈維修工程所需之圖則。
1.3 發出問卷給貴大廈各業戶,收集各業戶的意見及信息,同時協助法團或各業戶處理僭建物問題。
1.4 對貴大廈現時公衆設施及內外牆身石屎結構損壞情況,實地進行詳細目視勘察及外牆紅外線温差勘察。
1.5 提交損壞分析報告、改善方案、施工範圍、維修項目估價及工程施工時間。
1.6 與貴法團開會商議及草擬維修工程項目及內容。
1.7 定立日期召開業主大會,向各業戶講解草擬維修工程項目及內容,待各業主投票落實維修工程項目及內容。
第二階段:招標期
2.1 依據業主大會,落實維修工程項目及內容,編制壹份維修工程之招標書,供各承建商索
取,作為投標文件。
2.2 協助法團進行公開招標,邀請合資格之承建商進行落標。
2.3 安排時間與各承建商實地視察大廈施工地點,進行現場講解標書內各項目內容,令各承建商清楚明白大廈維修工程要求及目的。
2.4 在指定之截標限期,與法團共同開啓投標箱,同時進行開標及唱標程序,記錄所有承建商名稱及投標金額等。
2.5 對所有承建商之工程報價及投標條件,作出客觀數據分析及評估,以便法團選出合適之承建商。
2.6 安排時間與法團共同接見各承建商,定立問題讓承建商即時解答,令法團更加容易明白及了解各承建商資料,作出甄選。
2.7 定立日期召開業主大會,接見入選之承建商,讓承建商親自解答各業主提出之工程問題,令各業戶清楚明白承建商的公司背景,好讓各業主投標落實聘用是次大廈維修工程之承建商。
2.8 依據標書及業主大會與承建商議定條款,編制正式合約標書供法團及承建商共同簽署。
第三階段:施工期
3.1 開始施工前,向屋宇署申報開工紙“BA10”。
3.2 安排時間與承建商進行地盤交接,由承建商以書面作實接納工地狀況。
3.3 檢証承建商購買工程保險、各項目工程施工材料。
3.4 安排工程監督每星期巡察地盤2次,工程師會每兩星期巡察地盤1次,驗查各項施工程序及工程質量,直至整體工程完成為止。
3.5 在施工期間,每14天與法團及承建商進行工程會議,檢討施工進度及處理工程引起的問題。
3.6 跟據工程進度及比例,審批承建商呈交之工程糧單,發出工程糧單付款証明書,供法團核實發放工程糧款給承建商。
3.7 所有後加工程項目,須得到法團同意後,才會發出建築事項指示或變量及變項指令給承建商。
第四階段:完工期
4.1 收到承建商申請工程完工時,會發出問卷給各業戶填寫,對維修工程是否滿意及以確定各業主業權範圍內並無因工程引致財物損失。
4.2 安排時間與法團共同驗收,如發現工程出現缺陷,會發出工程缺陷表給予承建商,命承建商立即於7天內處理及改善,確保符合合約標書的內容。
4.3 承建商完成所有工程缺陷表項目後,才發出完工証明書給承建商,於發出完工証明書後,正式批出工程最後尾期糧單。
4.4 所有工程完成後,本公司會向屋宇署申報完工紙“BA14”。
第五階段:保固期
5.1 在保固期內(即365天),如業戶發現工程有任何問題或投訴,可致電或書面通知,會向承建商發出適當之工作指示,如有需要會派員到現場協助。
5.2 在保固期完結前兩星期,會安排工作人員到地盤巡察所有工程項目,如發覺工程出現缺陷,會發出工程缺陷表給予承建商,須承建商立即處理及改善,直至承建商完成所有問題為止。
5.3 安排時間與法團共同驗收,確保維修工程符合合約標書內容後,正式批出工程保固金付款証明書供法團核實發放工程糧款給承建商。